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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光療指導方案

儀器選用原則

      正規產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CFDA)批準,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,注冊文件中明確標明可以在家庭自行使用。如同時獲得美國FDA批準或歐盟CE認證的產品,可信度更高。

      款式選擇病灶面積較大或者全身性的患者,選擇半倉或全身款式,面積較小,可以選擇便攜式。

      LED紫外線光療儀病灶在眼部、腋下等敏感部位;病灶面積不大,但需要長期治療(LED壽命較長)。以上兩種情況,建議選擇LED紫外線光療儀

      個性化需求病灶在四肢等比較頑固部位,如希望 最大程度縮短療程,建議選擇強度較高的308準分子紫外線光療儀。如病灶在頭部也可以選擇專業頭部紫外線光療儀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

儀器使用指導原則

      適應癥:白癜風、銀屑病、濕疹、玫瑰糠疹。

      禁忌證:著色性干皮病、顯著性光敏性皮膚病、系統性紅斑狼瘡等。

      遮擋防護:患者和儀器操作人員須佩戴護目鏡,正常皮膚和生殖器等特殊部位應有效遮蓋。

      照射劑量:患者應按照推薦劑量(時間)進行照射,任意增加照射劑量(時間),可能造成不良反應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   治療周期:白癜風、銀屑病治療周期一般二至六個月,切勿隨意中斷治療方案, 以免貽誤病情。

      防曬:光療之后注意防曬。如外出,建議使用防曬指數≥30 的廣譜防曬霜,配合遮陽傘、遮陽帽等物理防曬方法。


初次照射劑量及注意事項

      初次照射劑量

適應癥

起始劑量

治療頻次

白癜風

70% MED

或200mJ

或30-40s

2-3次/周

銀屑病

70% MED

或300mJ

或45-60s

特應性皮炎

50% MED

或300mJ

或45-60s

3-5次/周

照光前注意事項

操作者及患者佩戴專用紫外線護目鏡,避免角膜損傷。

正常皮膚和生殖器等特殊部位應有效遮蓋。

避免服用光敏性食物或藥物。

皮損鱗屑較厚的患者,在照光前溫水沐浴30分鐘左右,去除皮損鱗屑。

照光前4小時內不涂水楊酸或較厚的有色保濕霜。

 

劑量調整方案

適應癥

劑量調整方案

單次

最大劑量

未出現紅斑或紅斑持續時間<24h  

增加原劑量的10%-20%

面部

1000mJ/cm2

 

 

 

四肢、軀干

3000mJ/cm2

紅斑持續24-72h

 維持原劑量

紅斑持續時間>72

減少原劑量的10%-20%

出現水皰

癥狀消失后,減少10%-50%

患者耐受前提下,前20次劑量

每次增加起始劑量的10%-15%

達到單次最大劑量或滿意效果

維持照射劑量

維持治療

第一階段(4周)

維持最終治療劑量  

1次/周

維持治療

第二階段(4周)

降低為最終劑量75% 

1次/2周

維持治療

第三階段(4周)

降低為最終劑量50% 

1次/2周

特異性皮炎

患者耐受前提下

前20次劑量

每次增加起始劑量的

10%-20%

3000mJ/cm2

達到單次最大劑量或滿意效果

維持照射劑量

注:以上方案僅供參考,具體以專家意見為主。

 

注意事項及不良反應處理

      注意防曬

      皮膚患處在光療后注意防曬。如外出,建議使用防曬系數≥30的廣譜防曬霜,配合遮陽傘、遮陽帽等物理防曬方法。

      光療記錄

      記錄每個病灶的當日照射劑量(時間)、照光后反應等信息,作為劑量(時間)調整的依據。

      避免熱水浴

      光療后當天避免熱水沐浴,禁止揉搓光療部位。

      皮膚干燥、瘙癢

      皮膚出現干燥、瘙癢,可外用潤膚劑或止癢藥物緩解,每天2次皮膚保濕護理。

      疼痛性紅斑   

      根據疼痛程度,暫停光療或降低照射劑量。

      出現水皰

      停止光療,情況嚴重者需到醫院就診。待癥狀消失后,原則上,按照原劑量的50%再次照射。

      定期復診

      至少每1-3個月復診一次,如聯合治療時的用藥方案有改變,應及時就診。

      注:以上內容僅供參考,具體以專家意見為主。


中斷治療及平臺期劑量調整方案

      中斷治療劑量調整方案

      中斷治療是指兩次光療間隔超過3天,適用于白癜風、銀屑病、特應性皮炎等皮膚疾病的治療。

中斷時間

劑量調整方案

4-7天

維持原劑量

8-14天

降低為原劑量的75%

15-21天

降低為原劑量的50%或從起始劑量開始

21天以上

從起始劑量開始

  

平臺期劑量調整方案

    白癜風光療20-30次后,連續照射無色素恢復,則治療進入平臺期。此時應停止光療,休息3-6個月后,再次以MED劑量作為起始治療劑量。

    治療3個月無效果應停止光療。只要有持續復色,光療可持續進行。不建議白癜風患者進行維持性光療。

    注:以上方案僅供參考,具體以臨床醫師意見為主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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